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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考加分政策实施意见公布 天津中考加分政策2022年

2023-12-16 01:56:55 | 163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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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考加分政策实施意见公布 天津中考加分政策2022年

天津2011中考加分政策实施意见公布

根据天津市教委制定的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的规定,市中招办拟定了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优待(或升学加分)工作实施意见,现对今年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优待(或升学加分)工作实施意见做如下说明:
一、申报及审核

凡符合2011年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优待(或升学加分)范围内的考生,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毕业学校领取和填写由市中招办统一印制的《2011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优待(或升学加分)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须经有关单位审核盖章。

(一)2010至2011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和2010年评选出的“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须将填写好的《审核表》和盖有市教委公章的《天津市中小学三好学生登记表》、《天津市中小学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或“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登记表交到学校,由学校统一到区县中招办审核登记。

(二)归侨子女、归侨考生、华侨在国内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援藏、援疆人员子女等的审核

1.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负责对归侨子女、归侨考生、华侨在国内子女资格进行审核。

2.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宣传处,负责对台湾省籍考生资格进行审核。

3.派出单位局(总公司)组织(人事)处,负责对援藏、援疆人员子女资格进行审核。

4.区县民族宗教办公室,负责对少数民族考生资格进行审核。

5.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对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资格进行审核。

(三)优待对象的审核

1.烈士子女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须出具其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其身份的证明;现役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须出具所属部队师级以上(含师级)政治机关的相关证明。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须出具天津市公安局政治机关的相关证明。

4.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须出具所属部队师级以上(含师级)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和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5.现役军人子女须出具军人的相关证件及所属部队师旅级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6.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须出具驻外使领馆的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二、办理时间

4月18日(周一)至4月22日(周五),考生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逾期不再补办。

三、要求

为了做好今年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优待(或升学加分)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在招生工作中开展“阳光工程”的要求,今年本市继续对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优待(或升学加分)的情况进行公示。

天津中考加分政策实施意见公布 天津中考加分政策2022年

天津中考加分政策2022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在其学业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市级优秀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

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照顾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163教育网

一、市级优秀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区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二、烈士子女:须同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三、一级、二级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须出具天津市公安局政治部开具的相关证明。

考试介绍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检测初中在校生是否达到初中学业水平的水平性考试和建立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的高中选拔性考试。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已经实行初中毕业、高中招生“两考合一”的统一规范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把《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所设定的全部科目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确保初中教育的基本质量。

也就是说,以往的“中考”是一考定输赢,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则是全科开考、学完即考,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建立有利于高中学校优质、多样、特色发展,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考试评价、多元录取机制。

天津中考加分政策实施意见公布 天津中考加分政策2022年

天津市中考特长生加分政策

法律分析:天津市教委下发《关于停止对初中毕业生中部分特长生加分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起,停止对初中毕业牛中的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学科类特长生加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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